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广大居民医疗保障获得感,现就执行54号文件的有关事项作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36种谈判药品(名单见附件)纳入2017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不得扩大或调整。
二、36种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按照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各设区市统一确定并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加强对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要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在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谈判药品,要切实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
四、36种谈判药品维护信息发布在江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药品目录品种维护申报平台”,由省统一审核和维护,并于8月底前与新版药品目录库一同下发。
五、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目录管理,是减少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支出,助推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把这件事关民生的好事办好办实。
附件:36种谈判药品名单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