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期间的病假工资支付问题,各地的规定并不都相同,先看国家层面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 309 号)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再看看部分地区的规定。
北京市: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11.23)第 21 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无论在医疗期内或超出医疗期,病假期间都要支付工资)
安徽省: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 年 1 月 1 日)第 22 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市: (无论在医疗期内或超出医疗期,病假期间都要支付工资) (1)《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2000〕14 号):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 80%。最低标准中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沪劳保发〔95〕83 号)第四条: ①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 2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连续工龄满 2 年不满 4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计发;连续工龄满 4 年不满 6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计发;连续工龄满 6 年不满 8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计发;连续工龄 满 8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计发。 ②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 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 1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40%计发;连续工龄满 1 年不满 3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50%计发;连续工龄满 3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 ③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 70%计算。
(3)2004 年 11 月 1 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重申了沪劳保发〔95〕83 号文件的计算标准。
山东省: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第 26 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 号)第一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 180 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 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 180 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助费。
陕西省: (1)《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第 20 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 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重点:各地区规定不同,具体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相关规定执行,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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