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巴瘤作为一种恶性肿瘤,患病后需要一段时间的治疗和休养。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要求企业在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患病情况和工作年限的不同,职工的医疗期通常在3个月到24个月不等。
一般医疗期: 医疗期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职工工资。
当劳动者请病假的时间超过这个期限,劳动者将不受医疗期的保护,用人单位可以在医疗期结束后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医疗期结束后未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期劳动者再次患病,则重新开始计算医疗期及医疗周期。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确定职工的具体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参看下面表格,即可一目了然地理解医疗期时长,例如:某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则其医疗期为六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例:应该享受 6 个月医疗期的劳动者,如果从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病休, 那么该劳动者的医疗期应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 6 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次类推。
特殊医疗期: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中,规定了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至于具体延长多少,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在 2007 年的内部研讨会纪要中即明确了只要是特殊疾病,一律给予 24 个月的医疗期。此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区的法院也通过判例基本确定了类似的原则。据此,在实践中,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无论其工作年限是长是短,只要能够证明该“特殊疾病”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通常就可以获得 24 个月的超长医疗期。当然,也要注意部分地区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
~~~~~~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看看这篇汇总贴:
|